编号: | 2019121822 |
所属类别: | 供应 |
所在区域: | 北京市三岔口镇三岔口镇 |
预算/供货总量: | 0 |
预算金额: | 0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11:20:34 |
有效截至日期: | 2019-12-18 17:00:00 |
关于淄博临淄万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公开聘请审计、评估机构的公告
淄博彤易斋化工有限公司以淄博临淄万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于2019年10月16日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2019)鲁03破申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万通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作出(2019)鲁03破14号决定书,指定山东柳泉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为顺利推进破产程序,管理人需公开聘请审计、评估机构对万通公司的财产进行审计、评估。现管理人公开发送本次选任公告。
一、企业基本情况
万通公司成立于1997年07月09日,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164350322L,法定代表人为于连章,注册资本1200万元,住所地:临淄区金山镇万通巷6号。经营范围:硫脲、复合脱硫剂、复合脱色混凝剂的生产、销售,化工产品、化学试剂、(以上两项经营范围不含化学危险品、易制毒化品)煤炭、五金配件、机械设备、劳保用品、化验仪器、钢材、建筑材料、矿产品、阀门、管件、办公用品、日用百货的销售;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审计内容
1、审查债务人提供的流动资产与固定资产清册;
2、全面审查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及时调整帐目、报表;
3、组织对债务人财产的盘点工作;
4、处理债务人的呆帐、坏帐的核销;
5、处理债务人资产的盘盈、盘亏及报废工作;
6、配合管理人审核破产债权,与管理人共同编制债权债务清册;
7、协助为债务人处理纳税申报事宜;
8、按管理人要求提交破产审计报告;
9、根据管理人工作的实际情况,需要审计机构提供的其他专业服务。
审计范围为2017-2019三年的财务账,并审查自公司成立以来:股东出资是否到位,是否有资产转移、抽逃出资的行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是否存在与被审计单位及债权人的不当交易从而损害被审计单位、其他债权人的行为,及是否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债务人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的行为,就公司与其他关联方的人格混同独立发表意见;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及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若有上述行为,审计机构应向管理人书面说明并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披露。
审计机构应当对债务人破产受理之日前一年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及债务人破产受理之日前六个月内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财务行为和会计业务进行全面重点审计。审计中如发现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个别清偿等行为,审计机构应及时向管理人书面说明并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披露。
三、评估内容
1、完成对万通公司全部资产的评估工作,向管理人提供评估报告。
2、根据管理人工作的实际情况,需要评估机构提供的其他专业服务。
四、资质要求
1、具有法定资质。审计机构为编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社会中介机构名单中的会计审计机构;评估机构为编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社会中介机构名单中的资产评估机构;
2、与本案无利害关系;
3、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行政处罚记录;
4、熟悉企业破产法及与清算相关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制造类财务管理及企业运营且在近三年内承接过破产审计、评估业务者适当优先;
5、价格优惠者适当优先。
五、需要提交的材料
参与本次聘请工作的审计、评估机构需按照如下清单提供材料:
1、机构的基本情况、营业执照,破产审计、评估团队建设情况;
2、有效的机构注册证书、资质证书复印件及入选人民法院审计、评估机构备选名单相关证明;
3、拟推荐从事本案审计评估工作的团队成员的基本情况、主要业绩和资格证书及执业证书复印件;
六、报名方式
1、材料递送方式
通过电子邮箱提交参选机构盖章的电子版资料。
2、联系地址及联系人
⑴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管仲路78号院内四楼;
⑵联系人:司建彬;
⑶电子邮箱:glr18753336710@163.com。
3、报名起止时间
自本公告公开之日起至2019年12月18日17点。
七、其他事项
1、本次公开聘请审计、评估机构系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经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管理人将依法履行职责,接受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债权人的监督与建议。
2、关于最终入选结果,管理人将于报名截止后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参选机构。
3、审计、评估机构的入场时间待签订委托合同后以管理人通知的时间为准,本次审计、评估的相关事宜以委托合同约定的为准。
4、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万通公司管理人。
淄博临淄万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